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22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所提資料不全 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