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 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出值(量)與其占該商品總輸出值(量)及內 外銷之比例。

二、促進輸出之具體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