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10條
事業結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出申報時,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記 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 提資料仍不齊備者,不受理其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