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7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 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 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