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 105 年 12 月 05 日)
第9條
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 或經理銀行監督補貼撥款,並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 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承貸金融機構於災害復工貸款貸放後,應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之受 災中小企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 應即收回貸款及補貼之利息。

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 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