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 105 年 12 月 05 日)
第5條
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業所需 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中小企業個別狀 況核貸,並由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 受災中小企業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