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 105 年 12 月 05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 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營業登記,並符合中 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所列基準。

二、於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所定災區之企業,其營業場所、廠房設 施、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因災害而損毀。

前項受災中小企業應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 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