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 105 年 07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二條之事業。但不包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課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二、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 六個月高於一定數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三、基層員工: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之本國籍員工。

四、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 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 會費。

五、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指該年度給付基層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 算公式如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該年度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給付總 額/該年度每月基層員工人數合計數。但申請適用之當年度如有適用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計算平均薪資給付 水準時,應排除申請適用之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之人數及因增僱所 支付之薪資金額。

前項第二款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應每二年檢討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