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4 年 02 月 09 日)
第9條
中小企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 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 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