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4 年 02 月 09 日)
第8條
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

一、中小企業所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應專供其自行使用。

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 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中小企業負責研究發展、收受訂 單及銷售,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 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 合理之報酬,提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中小企業之移轉訂價 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