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
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始
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一、中小企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
紀錄。
三、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
契約或證明文件。
四、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
七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送交中小企業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投資抵減稅額。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
二個月,並敘明事由事先通知中小企業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中小企業當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應
與第一項之申請認定併案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期限
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