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4 年 02 月 09 日)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