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二、中央政府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