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二、中央政府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