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1條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特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