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8條
申請補助案件所提出之書面文件,如未符合規定而應補件者,受理申請之 機關(構)得通知中小企業於限期內補件;逾期不補件者,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