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7條
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增僱符合前條規定之受僱員工,應於申請期間檢具 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申請補助,並 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中小企業創新計畫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增僱員工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符合前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符合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承諾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計畫申請表所列事項須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 估,以書面資料向原受理申請機關(構)辦理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