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5條
本辦法補助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應符合勞動相關法規規範,且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非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容 、三溫暖之行業。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中小企業為 公司者,其公司淨值以正值為原則。

四、於申請補助前六個月內無非法解僱員工情事。

五、最近一年內無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前項內容,中小企業應以承諾書具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