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13條
中小企業於增僱員工到職及離職後七日內,應向原受理申請之機關(構) 回報。

中小企業與增僱員工須配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執行之機關(構) 進行實地及電話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