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11條
對中小企業完成補助申請後之增僱員工,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補 助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增僱員工為四十五歲以上者,補助期間得延長 為一年。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須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以上,且增僱員工每月薪資不得低 於法定基本工資加計依本辦法申請之新臺幣一萬元,始得對其發給補助金 ;其餘不足月部分,按當月在職日數比例,計算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