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四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國 防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 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