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99 年 04 月 01 日)
第6條
開發公司違反第二條有關經營業務限制、第四條有關投資對象未經評估或 經評估未具潛力或前條有關未於期限內報備之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 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知限期改善或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持有之股 份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