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99 年 04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指實收資本額新臺 幣二億元以上,公司名稱中載有「中小企業開發」六字,並取得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證明書,以經營下列各款業務為限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對中小企業之投資。

二、中小企業國內外技術合作之諮詢顧問服務。

三、中小企業市場與產品開發之諮詢顧問服務。

四、中小企業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

五、中小企業經營之管理企劃及諮詢。

六、中小企業併購及重組業務之諮詢顧問服務。

七、中小企業資金之中長期規劃。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前項開發公司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且公司不得辦理保證、票據背書或舉 借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