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4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 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 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 定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 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