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 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 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