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8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派 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及中小企業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業 者派員列席,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