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