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4 日)
第4條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其設置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辦理:

一、低壓新設:依「低壓新設用戶配電場所面積表」辦理。

二、低壓新設部分屬五樓以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且採單相三線式一百 一十/二百二十伏特供電者,如用戶配電場所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 一樓或法定空地,其長寬尺寸在不影響供電設備裝置及操作維護範圍 內,該部分之用戶配電場所面積得依「低壓新設五樓以下連棟採單相 三線式用戶配電場所面積表」辦理。

三、高壓新設:二十平方公尺一處,如超過一戶時,每增加一戶,應增加 一點二公尺之長度或寬度。

四、新增設以二回線供電之高壓用戶:每戶三十平方公尺一處。

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或政府指定必 須地下配電、第四款或第五款者,視供電設備實際需要由輸配電業與 用戶協商洽定其面積。

六、除已規定長寬尺寸及依第二款設置者外,配電場所之長與寬均不得小 於三點五公尺。

七、同一建造執照內建築物以二種以上供電方式供電時,應設置配電場所 面積分別依各供電方式之供電面積及本條相關規定計算後合計。惟高 低壓併供之同一建築物,如低壓供電之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 上時,其合計後配電場所面積得再依「高低壓併供用戶配電場所面積 扣減表」扣減。

八、配電場所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一樓或法定空地者,在不影響供電設 備裝置及操作維護範圍內,其面積得依前款計算結果再酌予縮減,且 不受第六款之限制。但依第二款計算部分不得再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