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4 日)
第10條
用戶配電場所因故須遷移時,用戶應自行於原供電範圍內另覓設置配電場 所及通道之適當位置,經輸配電業評估無供電困難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 重新設置配電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