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 107 年 04 月 18 日)
第9條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 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