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 107 年 04 月 18 日)
第7條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 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