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 107 年 04 月 18 日)
第6條
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 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惟發電業前一年度 純益未達提撥門檻,且過去年度純益提撥之數額已運用完畢時,當年度即 無須提報。

前項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應敘明各年度純益提撥數額及其運用情形 ,包含:

一、發電業年度純益提撥報表。

二、歷年純益提撥與運用明細項目及餘額。

三、歷年純益提撥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之支出 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四、歷年純益提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五、未來五年純益提撥數額運用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