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 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 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部門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 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引起者, 以可直接歸屬之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