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 ;如有變更時,應先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