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輸配電業經營者:指本法第六條專業分工前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 業及公用售電業者。

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部門。

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部門。

四、公用售電業部門:指經營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部門。

五、非電業部門:指其他非屬經營電業業務之部門。

六、輸電業務部門:指經營透過輸電系統輸送電能服務業務之部門。

七、配電業務部門:指經營透過配電系統輸送電能服務業務之部門。

八、調度業務部門:指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 調度服務及輔助服務業務之部門。

九、分離會計:指輸配電業經營者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分 離至各種電業部門與非電業部門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慣例及方法。

十、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輸配電業經營者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 則詳細步驟之文件。

十一、動因:造成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發生之原因。

十二、池庫:彙集由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所引起之相關成本、收入、資產及 負債之機制。

十三、內部交易:輸配電業經營者各業務部門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 用、資產移轉或其他相關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十四、轉撥價格:輸配電業經營者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 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