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28條
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分離會 計報表有關之營運資料;輸配電業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