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26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分離會計報告,應依本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並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

一、是否遵循本準則及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執行分離會計程序,以編製 分離會計報告。

二、分離會計報告之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是否依部門別合理分 離並允當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