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2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會計年度 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