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12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 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 門之營運成本。

三、公用售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公用售電業之營運成本。

四、非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非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五、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四款,但為輸配電業經營者整體營運所需之相 關成本。

前項第五款所稱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 與銷售成本等。輸配電業經營者可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訂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