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9 日)
第8條
前三條報告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得就公用售電業提供之報告或佐證資料,要求補充或說明, 必要時得進行查核;公用售電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