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9 日)
第5條
公用售電業自第二條當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日之次年起,應於每年五 月底前逐年提報執行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

前項報告內容包括執行成果及執行規劃,其內容如下:

一、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當年度如須依第六條規定申報時,得免提出):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

(二)購電組合及計算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之相關資訊。

二、當年度及下一年度執行規劃: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預定達成值。

(二)購電組合規劃。

(三)達成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劃時程及作法。

公用售電業無法如期達成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時,電業管制 機關得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公用售電業說明未能達成之原因,並提出補救 措施或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