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9 日)
第2條
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定期公告;第一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 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期開始以五年為一期,並於 各期開始前六個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