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 107 年 01 月 26 日)
第7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短期、中期及長期之電力調度運用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 含系統發電排程、機組歲修排程、備轉容量規劃、電力潮流分析、故障電 流計算、穩定度分析、區域間總傳輸能力及可傳輸能力等項目。

前項短期計畫應每日滾動調整;中期計畫應每月滾動調整。滾動日期如遇 假日,須提前於假日之前一工作日完成。

第一項備轉容量之計算原則,由輸配電業擬具,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長期電力調度運用計畫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