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 107 年 01 月 26 日)
第5條
輸配電業應於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前提下,依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執行電力 調度運轉操作,並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輸配電業應依系統可靠度影響程度、雙邊合約規範、發電機組升降載特性 及儲能系統等因素,擬具調度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