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 107 年 01 月 26 日)
第15條
輸配電業取得輔助服務來源之程序及內容應公開透明,不得有歧視或差別 待遇之情事。

輸配電業應將前項程序及結果之相關資訊,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