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 107 年 01 月 26 日)
第11條
輸配電業應依電力系統實際運轉操作情形及供電穩定與安全,擬具與電業 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等之點檢維護、歲修、改善、試驗及 工程等維修相關協調作業計畫。

備用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輸配電業不得安排機組於夏月期間進行前項之 歲修作業。但因故須調整作業計畫,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