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 107 年 01 月 26 日)
第10條
輸配電業執行前條電力調度運轉操作程序時,應依規定傳達調度指令。

輸配電業應擬具前項電力調度指令傳達方式、發布與撤銷程序及紀錄方式 等,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一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