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 106 年 11 月 23 日)
第21條
風力發電機組之支撐結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承受風力發電機組本身重量、風壓、地震及其他振動或撞擊。
二、防範非操作人員輕易攀爬之裝置或措施。
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風力發電機組,應設置雷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