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6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準備總供電容量時,其可納入之供電容量應按其 淨尖峰能力計算。

前項淨尖峰能力之計算原則經電力可靠度審議會研訂後,由電業管制機關 公告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