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備用供電容量:指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除依用戶實際 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外,另應預先準備之額外供電容量。

二、總供電容量:指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依用戶實際負載 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及備用供電容量之總和。

三、系統尖峰日:指各年度中全國電力系統發生每小時輸出電力最高值之 日。

四、基準年:指電業管制機關計算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備總供電容 量所依據之年度,其為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三條辦理公告時之前一年。

五、達成年:指電業管制機關審查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達成總供電容 量義務情形之年度,其為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三條辦理公告後之第五年 。

六、淨尖峰能力:指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原則,所計算出之發電機組於尖 峰用電時期之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