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3條
電業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 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電機、能源或電業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電業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 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電力、能源或電業業務所需之工作經 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本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